為及時查處清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強制法》等法律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駕駛,文明出行,自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二、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應當主動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交管12123APP等途徑,查詢、處理交通安全違法信息。
三、在道路上發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接受處理,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一)對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接受處理。
(二)對現場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在收到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之日起15日內接受處理。
(三)對已經作出罰款決定的,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四、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交通安全違法當事人逾期未處理違法行為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多次逾期未處理的,采取路面巡查、緝查布控、傳喚調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點查處。
(二)對依法采取扣留措施的機動車,發現有未處理違法行為的,在扣留期間,要求當事人將違法行為處理完畢。
(三)對逾期未處理的違法行為,一經查證屬實,在法定范圍內從重處罰。
(四)對多次逾期未處理的違法車輛,通過新聞媒體等公告曝光,并抄告所在單位。
五、對已經作出罰款決定、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在調查處理違法行為過程中已扣留車輛的, 可以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三)對拒不執行罰款繳納義務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在出行、投資、置業、消費等領域實施聯合信用懲戒。拒不執行法院裁定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本通告下發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應在本通告下發之日起30日內接受處理。逾期未處理的,按照本通告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特此通告
河南省公安廳
2017年1月10日
責任編輯: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