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建〔2017〕61號
各縣區建設局,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區建設局,各建設、施工、監理企業:
《漯河市建設工程揚塵污染治理“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建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5月15日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揚塵治理信用懲戒機制,持續加大建設工程揚塵治理力度,根據《河南省2017年嚴格揚塵污染治理實施方案》以及省市大氣污染防治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漯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活動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各方主體和相關人員(以下統稱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開工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承諾書,落實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道路揚塵污染防治標準(試行)》,認真落實“六個百分之百”等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黑名單”管理,是指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活動中嚴重違反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治理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從嚴監管的制度。
第六條 “黑名單”管理實行全市統一平臺、分類分級監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建設工程揚塵治理“黑名單”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指導協調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行本辦法,建立和維護全市建設工程揚塵治理“黑名單”統一平臺,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公布、更新“黑名單”有關信息。
1.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應市管建設工程的監管信息采集、告知、確定,“黑名單”確定、解除及管理期限延長、縮短,并對確定的相關結果負責。
2.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應縣、區管建設工程的監管信息采集、告知、確定、提出“黑名單”意見,核查整改結果、提出“黑名單” 解除、期限延長和縮短的意見,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對上述確認的相關信息、結果負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負有責任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管理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12個月,具體記錄辦法參照《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記錄和公示管理辦法》執行。
管理期限為6個月的:
1.揚塵治理方案或建筑垃圾處置方案未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施工單位);
2.未制定揚塵費用管理制度的(建設、施工單位);
3.施工工地圍擋高度、材質不符合標準的(施工、監理單位);
4.施工圍擋未連續設置的(施工、監理單位);
5.施工圍擋或樓體未按標準設置噴淋設施的(施工、監理單位);
6.車輛沖洗設備未滿足標準要求的(施工、監理單位);
7.外出車輛未經沖洗或帶泥上路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8.主要道路未進行硬化處理的(施工、監理單位);
9.材料加工區、堆放區未進行硬化處理的(施工、監理單位);
10.視頻監控不滿足標準要求的(施工、監理單位);
11.揚塵監測設備不滿足標準要求的(施工、監理單位);
12.揚塵監測監控設施信號無故中斷且24小時內未恢復信號聯接的(施工、監理單位);
13.水泥、石灰粉等粉狀材料未存放在庫房或嚴密覆蓋的(施工、監理單位);
14.沙、石等散體材料未覆蓋完好的(施工、監理單位);
15.土方堆放、裸露地面未覆蓋完好的(施工、監理單位);
16.現場地面或樓層地面積塵較厚的(施工、監理單位);
17.施工圍擋積塵或破損嚴重未及時清洗或更換的(施工、監理單位);
18.樓體密目網積塵或破損嚴重未及時清洗或更換的(施工、監理單位);
19.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覆蓋完好的(施工、監理單位);
20.高處拋灑建筑垃圾的(施工、監理單位);
21.現場焚燒垃圾的(施工、監理單位);
22.土方或室外配套工程作業未采取濕法作業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23.拆除工程未采取濕法作業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24.木材、石材、瓷磚等材料加工未采取密閉作業或濕法作業的(施工、監理單位);
25.路面切割、路面銑刨施工未采取濕法作業的(施工、監理單位);
26.路面清掃施工使用鼓風機或未采取濕法作業的(施工、監理單位);
27.受到行政處罰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管理期限12個月的:
1.未辦理建筑垃圾清運許可手續進行建筑垃圾清運的(建設、施工單位);
2.使用無資質建筑垃圾清運單位進行清運的(建設、施工單位);
3.施工現場存在攪拌混凝土或配置砂漿的(施工、監理單位);
4.未安裝視頻監控或未與建設主管部門聯網的(施工、監理單位);
5.未安裝揚塵監測設備或未與建設主管部門聯網的(施工、監理單位);
6.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或管控指令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7.工程建設單位未按要求提供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建設單位);
8.不執行揚塵治理整改指令未進行整改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9.不配合接受行政處罰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10.其他違反施工揚塵防治規定和標準造成嚴重后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第八條 對違反建設工程揚塵治理法律法規及規定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列入“黑名單”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負有責任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列入市級建設工程揚塵治理“黑名單”管理:
1.未辦理建筑垃圾清運許可手續進行建筑垃圾清運的(建設、施工單位);
2.使用無資質建筑垃圾清運單位進行清運的(建設、施工單位);
3.施工現場存在攪拌混凝土或配置砂漿的(施工、監理單位);
4.未安裝視頻監控或未與建設主管部門聯網的(施工、監理單位);
5.未安裝揚塵監測設備或未與建設主管部門聯網的(施工、監理單位);
6.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或管控指令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7.工程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建設單位);
8.不執行揚塵治理整改指令未進行整改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9.不配合接受行政處罰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10.一年內連續被記錄不良行為記錄達4次(含4次)以上的;
11.其他違反施工揚塵防治規定和標準造成嚴重后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第九條 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列入“黑名單”的管理期限一般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計。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再次被列入“黑名單”的,其“黑名單”管理期限為二年。
第十條 “黑名單”管理按以下程序辦理:
1.信息采集。對符合列入“黑名單”管理條件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信息采集部門)通過事件調查、執法檢查、群眾舉報核實等途徑進行核實、取證,收集記錄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有關信息并填寫信息采集表。
2.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信息采集部門要提前告知,并聽取申辯意見;對當事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采納。
3.信息公布。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確定的“黑名單”信息上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漯河市建設工程揚塵污染治理“黑名單”發布平臺發布,并上報河南省住建廳,同時通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4.信息移出。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后予以移出。
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到期后,如仍存在需整改的問題的,其“黑名單”管理期限應予延長,直至其問題按要求整改落實到位后方可從“黑名單”移出。
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被列入“黑名單”期間,如能主動配合相關部門調查、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或影響且對需整改的問題積極整改確有實效的,可適當縮短“黑名單”管理期限,但執行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由當事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向原信息采集部門提出縮短期限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兩次及以上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縮短其“黑名單”管理期限。
第十一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在依法進行處理的同時,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與信用監管評價掛鉤。在開展年度信用評價時,對于在評價年度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其信用評價結果限制在不合格的等級范圍內。
(二)可作為工程項目招標或業務承接的信用要求。工程項目招標人可以在工程項目招標文件中作出規定,拒絕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參與投標;招標人若要接受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參與投標的,應在報送招標文件備案時一并書面說明理由。可不招標的項目的建設單位若要與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簽訂有關合同,應在合同簽訂前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書面說明理由,且應在合同中承諾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特別條款,包括合同獎懲制約、建設方日常加強監督等措施。
(三)實行資質資格差別化監管。企業或單位未從“黑名單”內解除前,資質許可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不予批準其資質升級申請、增項申請,并加強對企業或單位取得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的監督管理。個人未從“黑名單”內解除前,按照有關規定不得作為企業或單位申請資質(包括首次申請資質、申請資質升級或增項)時的企業主要人員使用。
(四)實行承建(建設)工程差別化監管。企業或單位未從“黑名單”內解除前,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企業或單位所承建或建設的工程項目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的頻度和力度,發現企業或單位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立即依法實施處罰,并及時通報企業或單位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當年一律取消各類評優評先資格,一律取消企業主要負責人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二條 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建設工程揚塵治理“黑名單”期間或處于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期間,視同其列入漯河市建設工程揚塵治理“黑名單”,對其實施本辦法第十一條的監管措施;從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黑名單”中解除的,對其實施的監管措施也予以取消。
第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黑名單”信息采集、審核確定、公布、解除等各環節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漯河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