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起,我市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待遇、退休審批、滯納金管理、基金管理、預算管理、欠費清繳以及誠信系統建設等作出新規;取消了城鎮退休職工只能領取最低的基本養老金政策,根據新規定將按照企業職工實際繳費計算。
據了解,凡是參保的城鎮企業職工到退休年齡時,在辦理基本養老金認定或轉移時,如個人不欠繳則單位應按人均欠費標準為其補足欠費后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與保險轉移等服務。如不符合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不能通過一次性繳費來辦理超過退休年齡的保險,更不能將其納入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城鎮個體戶或私人不能通過事后追繳等方式來增加繳費年限,如要增加繳費年限,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滯納金。其次,到了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回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社保部門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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