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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擬修訂《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加大防范處置非法集資力度

      來源:漯河晚報 時間:2017-08-26 10:02:00 點擊: 今日評論:

        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就《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旨在進一步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維護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秩序。

        根據征求意見稿,非法集資是指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者超過規定人數的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并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

        國務院法制辦在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指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此次制定條例的總體考慮是,注重防打結合,打早打小,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機制,同時將行政處理與刑事司法程序相銜接,分別施策。

        政府應建立監測預警機制

        為實現處置非法集資防打結合、打早打小,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加強防范非法集資宣傳工作,建立監測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廣告監督管理,完善監測措施,查處非法集資廣告。互聯網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互聯網信息傳播的監督管理,查處非法集資信息傳播行為。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可疑資金的監測,及時報告非法集資線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公眾舉報涉嫌非法集資行為。

        非法集資或被罰5萬元至200萬元

        在法律責任方面,意見稿規定,對于單位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協助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因管理失職導致經營場所、銷售渠道被非法集資人利用進行非法集資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翟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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