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年報,關乎誠信!關乎機遇!關乎未來!
2016年度企業年報又進入了決戰階段,凡2016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企業均應該公示2016年度年報。服務企業年報、指導企業積累信用資本、維護交易安全、營造公平環境是工商部門的義務和責任!
根據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企業、個體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上一年度年報。《條例》還規定,凡2014年3月1日后成立的企業,均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股東出資等即時信息。企業對年度報告及即時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工商部門不再對企業公示信息進行事前審查。《條例》還建立了抽查和舉報制度,工商部門通過抽查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檢查。
未按期公示年報和公示信息弄虛作假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將因失信而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個體戶將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并向社會公開。即使日后補報年報并按照法規流程移出名錄,曾經的經營異常痕跡也將伴隨企業“終生”。
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已被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擔保、保險等商事活動的參考依據,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戶,金融機構不受理其銀行開戶、貸款等業務。除此之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還將被限制或者禁止參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活動。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由國家工商總局或者省工商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管相關信息將被納入信用監管體系,任職資格相關事項受到限制,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商事主體的董事、監事及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等在內的高級管理人員。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匯集登記信息、備案信息、股權出質信息、動產抵押信息、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信息、行政處罰信息、抽查檢查信息、資產狀況信息、經營情況信息等全部記于企業名下。社會各界想了解企業各類信息,可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
本欄目旨在服務與指導企業公示年報等相關信息,宣傳企業信息公示及信用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強化企業信用監管。從今天起,本報將陸續刊登指導企業年報工作及信用懲戒、協同監管等相關依據及案例,引導企業注重信息公示、積累信用資本、樹立良好形象、服務企業發展、維護交易安全、營造良好環境,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責任編輯: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