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作為績效考核的一種手段,近年來在一些公司推行開來。然而,重慶一家實業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員工后,被員工告上法庭,最終被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判賠償3萬余元。這是近日渝中區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勞動爭議訴訟典型案例。(《法制日報》)
從制度設計上看,“末位淘汰制”從客觀上推動了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精簡機構等。不過,其消極和負面作用同樣明顯。一是與法律規定相背離;二是有損人格尊嚴、過于殘酷;三是很有可能會成為相關企業繞過法律的侵權手段。——堂吉偉德
如何才能讓“末位淘汰制”徹底被淘汰掉?一方面需要監管部門出手,對企業的“末位淘汰制”進行整治,大凡有企業有此規定的,均要進行清理,并且給予企業相應的懲罰;另一方面還需要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要多進行普法教育,讓他們多用法律維權。——前溪
應讓“末位淘汰被判賠償”成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范本。進一步來說,還可以借此進行延伸,對企業的規章制度進行審視與核查,剔除其中不合法的規定,最大限度地確保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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