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正式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這是《河南物業管理條例》實施15年以來的首次修訂,小區車位不能只售不租等規定成為了修訂草案的一大亮點。
修訂草案規定,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庫、車位出售給本區域以外的其他人。業主要求承租尚未處置且空置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在滿足本區域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求后,如有富余可以臨時對外出租,但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道路、場地劃定車位停放車輛的,車位劃定、分配方式、服務費、收益分配方式等,在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征求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此外,修訂草案還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如果違反規定,物業部門或將面臨嚴厲的處罰。修訂草案規定,將車位、車庫出售給本區域業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還,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每違規出售一個車位、車庫,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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