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創業又擔心誤了學業?苦讀卻反被冒名頂替上大學?對學校的獎懲不服卻無處可說?時隔近12年。教育部首次修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社會關注的一些熱點問題作出制度規范。該《規定》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健全彈性學制鼓勵創業
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規定》對休學創業給予了制度保障: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去創新創業,入學后也可以申請休學開展創業;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
堵住冒名頂替的“通道”
《規定》專門設立“入學與注冊”一節,增加了新生入學資格初步審核及入學后復查的內容、操作方法,從制度上和操作上減少和杜絕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獲得入學資格的可能性。如:“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等。
建立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規定》要求,學生在學期間,學校應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此外,學生存在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學校可以開除學籍。
對處分有異議學生可申訴
《規定》明確,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同時,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責任編輯: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