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齊 放 通訊員 應明)10月12日,記者從市養老保險中心了解到,近段時間,該中心不斷接到群眾反映,有人謊稱可以通過加收手續費、委托第三方代辦的形式辦理社保參保繳費、社保費補繳等手續。對此,市養老保險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中心從未委托任何第三方單位和個人代理社會保險業務,廣大市民應提高警惕,切勿相信“代辦社保”“一次性補繳養老金辦退休”等謊言。市民可以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微信公眾號、門戶網站等官方載體及時了解相關政策。
社保經辦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
市養老保險中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最近社會上流傳著這樣的說法:只需要一次性繳納一定數額的社保費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領取待遇,甚至傳言超齡未參保人員都可辦理此類業務等,這些傳言都是假消息、謊言。
此外,社保經辦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果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無參保繳費記錄,是不能夠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更談不上繳費。
市養老保險中心相關負責人還解釋說,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解釋,騙取社保的犯罪行為將以詐騙罪論處。
哪些人員可補繳養老費用
針對市民關注的補繳養老費用的問題,市養老保險中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這樣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實施后,2011年7月1日(含當日)以后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需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不能一次性繳費),再辦理退休手續。
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問題,市養老保險中心相關負責人解釋說,《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下列人員允許按規定辦理補繳:一是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固定制正式職工,允許補繳在單位就業期間應繳費但未繳費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起始時間不早于當地實行固定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日。二是原國有(集體)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允許補繳在單位就業期間應繳費但未繳費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起始時間不早于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統籌之日。三是勞動法施行后在用人單位就業的勞動者,在單位就業期間應繳費但未繳費的,允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起始時間不早于1995年1月1日。四是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補繳的人員,從其規定。
如果符合補繳條件,職工由應繳費但未繳費的用人單位向單位參保地社保機構提出申請進行補繳。
下列情形不得辦理補繳業務:一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無參保繳費記錄人員不得通過一次性補繳的方式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二是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事后追補繳費。三是上述通知印發前已按規定辦理過補繳業務的不得重新辦理。四是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補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