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緩解因市區道路施工造成的道路交通擁堵,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科學應對臭氧污染天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漯河市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漯環攻堅辦〔2020〕76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報請市政府同意,在主城區實行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措施。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區域
南環路以北、中山路以西、龍江路以南、107國道以東(不含上述道路)區域內的城市道路。
二、限行時間
2020年9月1日0時起,全天候實施限行。
三、限行規定
(一)按機動車號牌(含臨時號牌和外地號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數字(尾數為字母的,以末位數字為準),實行單號單日、雙號雙日行駛。具體為:機動車號牌尾號為單號的(1、3、5、7、9)在單日上路行駛;機動車號牌尾號為雙號的(2、4、6、8、0)在雙日上路行駛。
(二)為保障城市生產、生活正常運轉,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軍車(含武警車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2.公交車、大中型客車、出租汽車(含巡游出租車和在我市交通部門備案的網約車輛)、殘疾人專用車,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3.車身外觀噴涂統一標識并執行公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道路清障專用車輛;
4.車身外觀噴涂統一標識的環衛、園林、市政、熱力、供水、供電、供氣、供油、通信、郵政(含報刊發行、快遞)、押款、保險查勘、新聞采訪、醫療廢物轉運、道路養護等車輛;
5.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6.懸掛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的車輛;
7.其他因工作、生產、生活需要,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的車輛。
(三)各類貨車除遵守以上規定外,還應遵守漯河市對貨車的其他限行、禁行規定。
四、違反本通告之規定上路行駛或不按規定懸掛號牌的機動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通過電子監控抓拍和民警路檢路查,予以處罰和曝光。
五、望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本通告之規定,提前選擇交通方式,合理規劃出行路線。
六、《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關于市區道路實施機動車限行的通告》自2020年8月31日24時起暫停施行,恢復施行日期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2020年8月31日
責編:翟婷 編審:胡永全 終審:汪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