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兒童包括:
1.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
2.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
3.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我省困境兒童的5個類型
孤兒,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特困兒童,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重病重殘兒童,指因自身患重大疾病、殘疾(殘疾等級為二級以上)導致醫療、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貧困家庭兒童,指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家庭中,就醫、就學、維持正常基本生活面臨困難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其他困境兒童,指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傷害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打拐解救兒童、服刑人員子女、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子女、受虐待兒童、被惡意棄養兒童等需臨時救助庇護的兒童。
責任編輯: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