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于文博)1月12日,記者從召陵區人民法院獲悉,劉某欠錢不還被訴至法院后,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被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017年,劉某因為借款合同糾紛,被王某某訴至召陵區人民法院。經過審判,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劉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王某某7.9萬元。因劉某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王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立案。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發現劉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過王某某同意,終結了該案的本次執行程序。2023年,王某某向召陵區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發現劉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等,決定將劉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