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條意見”讓民營企業家吃下“定心丸”
在發布會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馬獻釗介紹了“兩院”出臺“30條意見”的背景、起草過程、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據介紹,《意見》共6部分30條。為回應當前社會關切,特別是民營企業家關心關注的人身權、財產權保護問題,兩院在《意見》中強調,在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時,要高度重視、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做到嚴格規范文明司法。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李自民就“30條意見”的貫徹落實進行了以下幾方面的權威解讀:
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
《意見》強調要做到“五個區分”:區分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區分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區分個人犯罪與企業違規,區分經濟活動中的“回扣”“好處費”等不正之風與違法犯罪,區分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并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
審慎處理企業經營的不規范問題
《意見》指出,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等原則公正處理,不盲目翻舊賬。對民營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不得認定為犯罪,避免將行政處理、民事制裁升格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擊擴大化。
依法準確審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
對涉民營企業及企業家犯罪,《意見》強調要做到“三個一律”:不該采取羈押措施的一律不采取,不該查封的賬號、財產一律不能封,不該扣押凍結的財物一律不扣押凍結。
依法準確審慎適用民事強制措施
《意見》強調,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產。對因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產業政策調整引起訴訟,或因生產經營出現資金暫時周轉困難無法及時履行債務、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民營企業,依法審慎適用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民事強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辦案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嚴格規范司法辦案方式方法
《意見》指出,慎重選擇辦案方式和時機,對涉民營企業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調查取證活動,嚴格限定相關人員范圍,不對非涉案當事人、非涉案項目和非涉案財務賬冊進行“普遍化”排查、調查和取證;傳喚、拘傳、搜查時,盡量避免在公眾場合進行;到涉案民營企業調查取證,一般不開警車。嚴禁利用司法權違法插手經濟糾紛,嚴禁以服務為名到涉案民營企業吃拿卡要報,嚴禁干預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辦案過程中,不得故意損害企業、企業家聲譽,防止機械司法、就案辦案,防止“案子辦了,企業垮了”。
依法處理涉民營企業刑事申訴案件
暢通申訴受理渠道,組織專門力量及時審查。對于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冤錯案件,堅決予以糾正。準確適用國家賠償法,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的國家賠償權益。
依法糾正涉民營企業民事、行政錯案
《意見》進一步加大涉產權民事、行政錯案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再審、申訴案件,依法及時立案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情形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抗訴或提出檢察建議。依法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經審理原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予以糾正。
另據大河網記者了解,民營企業可通過“河南法院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和“12309檢察服務中心”反映問題、表達訴求。
(申華/文 范昭 牧堃 李昊陽/視頻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