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打擊社會保險領域違法失信行為,市人社局發布了《規范社會保險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機制》明確,在我市統籌區域內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在社會保險業務辦理中違背社會保險告知承諾的人員,適用本工作機制。
《機制》明確,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參保及待遇領取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一)用人單位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規參加社會保險,違規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超過20人次或從中牟利超過2萬元的;
(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數額超過1萬元,或雖未達到1萬元但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領、多領社會保險待遇超過6個月或者數額超過1萬元,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簽訂還款協議后未按時履約的;
(五)惡意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于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造成基金損失超過10萬元的;
(七)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應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超過1萬元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市縣人社部門依法依規將失信信息通過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等進行公示,并推送至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信息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聯合懲戒期限為1-3年。
守信受益、失信難行,《機制》的制定既有利于保障基金安全,又維護了職工合法權益,對構建良好的社會保險信用環境將發揮有力的推動作用。鄭重提醒我市參保單位及參保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守護信用尤為重要,切勿發生上述失信行為。
責編:翟柯 編審:陳向黨 終審:王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