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于文博)12月11日,記者從臨潁縣人民法院獲悉,盧某因違反合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因違反合同,拒不支付合同中約定的加工費用,盧某被滕某訴至法院。經過審判,臨潁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盧某在2023年7月31日起十日內償還滕某加工費70894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盧某一直未履行義務。滕某向臨潁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8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發現盧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等相關法律法規,決定將盧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對盧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責編:翟柯 編審:陳向黨 終審:汪中東